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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沾区政发〔2024〕8号
  • 2024-03-15 11:46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沾益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曲靖市沾益区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121—2024615日,其中2024210—5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依法划定防火区域。曲靖市沾益区划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沾益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0米以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吸烟、烤火、野炊,烧田(地)埂、烧农作物秸秆(桩)、烧灰积肥、烧荒、烧牧场、火把照明、烧蜂、烧鼠、乱丢火种等各种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三)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林内和林缘地带焚烧垃圾。

(五)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电焊作业。

(六)未经批准进行野外生产性农事用火。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如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程序审批,做好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四、落实防火责任。在林区及林缘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乡镇街道)签订防火责任书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负责做好划定区域范围森林草原火工作。

五、加强乡级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按照不少于15人(大坡、菱角和炎方不少于20人)的标准加强1支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按照不少于50人的标准组建1支扑火预备队,对应配备灭火水枪、喷雾器和二号工具,对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日常培训演练,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配备相应的指挥车和运兵车。

六、加强村级队伍建设。全区125个涉林村委会(社区)要组建1510人的林区机动巡防和初发火处置队,配备不少于5辆巡护摩托车,装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2台、灭火水枪或喷雾器不少于3台以及一定数量的二号工具,加强所在村(社区)林区防火巡护,机动迅速处置初发火,把各类火灾和隐患消灭在初发阶段,杜绝小火酿成大火;在防火重点时段,组织护林员和临时巡护人员队伍加强火源管控、森林防火宣传和林区巡查管护等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机关、中心(站、所)干部、村社干部成立巡查检查队,加强上山巡林防火和督促检查,形成群防群控的护林防火格局。

七、建立“12346”扑灭火响应机制。“1”即村级初发火处置队10分钟以内到达火情点;“2”即初发火情在20分钟内处置;“3”即乡镇(街道)扑火队30分钟内要赶到火场进行处置;“4”即周边乡镇(街道)扑火队接到指挥部调度指令后40分钟内要赶到火场参加处置;“6”即区级扑火队在60分钟内赶到火场处置。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小火大打的要求,狠抓队伍和物资前置,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情,属地和有关责任单位需在10分钟内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值班电话:0874-30553030874-3164000),属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区指挥部根据重点火险区和防灭火力量匹配要求,及时调度优化部署扑救力量。

违反本命令第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2024315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