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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区政府办
  • 沾区政办发〔2016〕99号
  • 2016-12-22 15:14

沾区政办发〔2016〕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16〕48号)及《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曲财综〔2016〕2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沾益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本单位的履职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五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行业评价、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事项。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行业咨询服务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 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具体内容按每年度向社会公布的《曲靖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沾益区暂不编制指导性目录,执行市级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市级变化进行调整;垂直管理系统执行上级管理部门指导性目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分别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性目录。

第七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操作流程

(一)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对照《2016年曲靖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采购需求及当年财力状况,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2016年曲靖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签订购买服务合同。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除应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内容、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要对其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

(五)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管理。逐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对该社会力量服务效率、质量、态度的评价和意见,检验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提出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并作为该社会力量今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格的依据。

第八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

(一)购买主体应按计划和规定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二)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规模和来源。

第九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机构编制部门

负责分期分批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服务内容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负责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定,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定期在政府的信息发布媒体、网站公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及评估等级,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财政部门

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安排项目预算,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引入第三方,对政府部门实施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和考评。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五)监察部门

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审计部门

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七)购买主体

负责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负责项目报审和项目资金申请;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择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负责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管和组织评估验收。

第十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在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应全程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化,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党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2016年曲靖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