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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3 09:50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 作者: 浏览次数:602


一、对收养人的要求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增加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为了增加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本条规定将男性收养女性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收养异性子女。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的未成年人对象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删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这样可以保障更多的情况特殊、有迫切被收养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征询被收养人意见的年龄下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下调2岁,更加考虑和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因为相应的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了最基本的辨别能力。

四、新增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增加收养评估可以从源头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