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为切实做好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沾益区水务局已完成清水河水库、刚彝村水库、小米田水库、西冲水库、小鸡山水库、闹草沟水库、大箐头水库、大冲水库(炎方珠江源)、田基沟水库、箐口水库、陈家田水库、滴水湖水库、官麦地水库、幸福水库、团山水库、老虎冲水库、上坝水库、矿洞水库、岔冲水库、打坝塘水库、干闸水库、法拉木水库、青麦地水库、白泥塘水库(金龙街道)、施家冲水库、岩子沟水库、月亮石水库、富田水库、大凹子水库、韶关冲水库、燕麦地水库、堰塘水库、白泥井水库、上家大箐水库、麻地冲水库、万绿箐水库、左嘎水库、天生坝水库、平河口水库、马草田水库、半个山水库、里腊水库、小箐沟水库、钻箐水库、石坝水库、大箐水库(播乐)、上背武沟水库、铺当水库、海凹水库、大水塘水库、白泥塘水库(白水镇)、大箐水库(白水镇)、上龙潭沟水库、碳房沟水库、岗彝水库、王家河口水库、白泥田水库、岩浆水库、百家坟水库、后头坡水库、砂井冲水库、大冲水库(白水镇)、中梁子水库、大石洞水库(盘江镇)、红石岩水库(炎方乡)、果龙水库、鸭子塘水库、大箐沟水库、大冲门水库、大关箐水库、小河水库共71座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形成相应成果。现将划界成果通告如下:
一、划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四)《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六)《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21﹞5号)
(七)其他涉及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范围
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21﹞5号)等文件精神,沾益区清水河等71座水库按如下规定进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管理范围: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200 米,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50 米;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100 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 50 米至 100 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 10 米至 20 米。
(二)保护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 100 米至 300 米;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 300 米;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 200 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 100 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 50 米至 200米。
(三)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保护范围禁止事项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其他
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划界方案可依据有关工作成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