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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益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区政府办
  • 沾政办发〔2009〕54号
  • 2023-08-03 16:10

沾政办发〔2009〕54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沾益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益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农村移民及时足额领取到扶持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曲靖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曲移民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经批准直补到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扶持移民发展经济的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

第三条“直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开发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年度支出预决算编制、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运行监管等工作。县移民开发局负责移民人口核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移民个人基础档案资料的建立、提供、管理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条“直补资金”实行“资格确认、动态管理、按季发放、群众与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直补资金”扶持对象为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农村移民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并符合直补到人扶持政策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后经批准开工建设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第六条“直补资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直补资金”须按照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列入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除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工程产生新的移民人口外,对各乡(镇)2008年8月30日签字认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只减不增。

第八条各乡(镇)每月审核一次“直补资金”对象和人数,因死亡、农转非等各种原因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人口须及时核减,并于每月5日前向县移民开发局上报上一个月的移民人口核减登记表。

县移民开发局按季度汇总核减人口,并及时行文告知县财政局和资金代发金融机构,于次月起停发“直补资金”;年度内因停发节余的扶持资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后期移民扶持基金。

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工程核定的移民人口,各乡(镇)要在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县移民开发局,经县移民开发局审查,县政府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后再计发直补到人。

第九条为确保“直补资金”安全,方便移民,减少中间环节,“直补资金”统一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通过开设移民个人账户,采取“一折(卡)通”的方式发放。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签定代发协议。县移民开发局与资金代发金融机构签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托代发协议。委托代发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存折办理期限和移交方式、直补到人花名册、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间以及有关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2.统一制作存折。各乡(镇)配合县移民开发局向协议委托的资金代发金融机构提供每位直补对象开户所需资料,包括直补对象花名册,花名册中每位移民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统一为每位移民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卡)。存折由县移民开发局分发到各乡(镇),各乡(镇)安排专人负责分发放到移民本人。

核减的直补对象,由县移民开发局书面通知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资金代发金融机构依据移民开发局书面通知停发“直补资金”,并按相关规定注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按季度发放“直补资金”。县财政局须及时将扶持资金划拨至县移民开发局专户,县移民开发局按季度通知资金代发金融机构代为发放。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在接到县移民开发局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对发放的每一笔移民资金在存折摘要栏注明“水库移民”字样,并按协议规定及时向县移民开发局提供资金发放明细表。

4.建立告知制度。为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安全运行、“阳光操作”,让移民人口及时知道资金发放情况,县移民开发局和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建立告知制度,运用公告等形式,将移民“直补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间及时告知移民。

第十条各乡(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县移民开发局建立健全完整的“直补资金”发放清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所属水库、现户口所在地等,并对移民个人信息进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县财政局和资金代发金融机构提供移民基础资料,确保直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应补尽补。

第十一条县移民开发局要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向县财政局反馈资金拨付情况。

第十二条资金代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直补资金”发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直补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要通过张贴公告、网上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县移民开发局和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真相、虚报冒领“直补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直补对象和标准以及贪污、拖欠、挪用、挤占、克扣“直补资金”的现象,将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