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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益县移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区政府办
  • 沾政办发〔2015〕113号
  • 2023-08-03 17:09

沾政办发〔2015〕113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沾益县移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益县移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支持库区移民、安置区群众自主创业和增收创 收,管理使用好移民信贷资金,使有限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挥更大效益,加快全县库区及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沾益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人是指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社”)辖区内所有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居住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具备偿还能力、诚实守信的县境内水库农村移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移民贷款,是指“县信用社”以县移民开发局承诺贴息为前提,基于库区移民、安置区群众的信誉,为扶持库区移民在养殖、种植、加工等生产经营自筹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借款自愿、贷款自主,履行合同、按期归还。

第五条移民贷款实行“组织推荐、农信审批、移民开发局贴息、多方共管”的管理方式。

(一)“组织推荐”是指由移民自愿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审核签章,乡(镇、街道)移民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并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对申请人的贷款条件,贷款担保,资金投向作审查核实,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移民开发局审核,移民开发局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推荐给“县信用社”。

(二)“农信审批”是指“县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移民机构提供的移民贷款名单、金额和推荐意见,对借款人自主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移民贷款。

(三)“移民开发局贴息”是指移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由县移民开发局进行贴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县移民开发局全额贴息。

(四)“多方共管”是指移民贷款由县移民开发局、“县信用社”、乡(镇、街道)多方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前的调查推荐、贷后的跟踪管理、贷款的发放收回等工作,确保实现扶持移民增收和信贷资金安全的双重目标。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通过县移民开发局审核认定,贷款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安置区群众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贷款人主要依靠县移民开发局开展移民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做好政策指导、资格核准、贴息拨付等工作。

第八条移民贷款业务坚持“依靠移民开发局、服务‘三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兼顾”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二章 移民贷款的条件与用途

第九条借款人条件:

(一)申请移民贷款的移民户户口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贷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

(二)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三)申请移民贷款的移民户要从事以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为主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产品有市场,收入来源合法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移民贷款的移民户在申请时无农村信用社欠款,信用观念较强,信用履约记录及履约意愿良好,无恶意不良记录;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经县移民开发局审查认定推荐具有申请移民贷款资格且符合贴息条件,并经“县信用社”认可;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移民贷款的用途:

(一)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费用;

(二)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费用;

(三)“县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移民贷款业务需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和还款承诺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移民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声明)等;

(四)从事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供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

(五)在“县信用社”开立移民扶持资金个人结算账户的证明资料;

(六)“县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移民贷款的方式包括信用和担保两种方式,贷款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一)贷款人应审慎办理以信用方式发放的移民贷款;

(二)以抵(质)押方式办理贷款的,抵(质)押权的设定、抵(质)押物估价、抵(质)押率及抵(质)押期限、抵(质)押物的占用(管)及处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保证方式办理贷款的,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代偿能力。

第十三条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保证人提供的资料:个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同意保证的承诺书,个人及其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移民户担保贷款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移民证及移民扶持资金个人结算账户的证明。

(二)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抵押物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估价依据、保险等文件。

(三)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质押物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质押物权利凭证、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县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借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移民贷款可采用信用、担保、抵(质)押的贷款方式。

(一)以信用方式发放的移民贷款,可根据其经营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以保证方式办理贷款的,保证人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代偿能力,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三)以抵(质)押方式办理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移民贷款期限与贴息期限相对应,贷款期限为2年。移民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六条移民贷款优惠利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七条移民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移民贷款执行合同固定利率,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

第十八条移民贷款的结息。正常期限内,按实际用款天数按季计算应收利息,汇总后由县移民开发局贴息,贴息资金到位后通过银行转账至客户账户;对逾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信用社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50%加收罚息。信用社采用按月结息方式向借款人计收利息或罚息。贷款展期、逾期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承担,县移民开发局不承担贷款展期、逾期利息。

第十九条移民贷款实行借款人按季付息、提前或到期还本。到期未还本息的移民户由贷款方依照政策规定依法收贷。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移民贷款利息(不含贷款展期、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县移民开发局贴息为全额贴息。对逾(展)期贷款执行逾(展)期贷款利率,不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县信用社”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移民贷款应贴息金额,县移民开发局按年度向“县信用社”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贴息资金拨付程序:

(一)移民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按实际用款天数先行支付,每年年末(每年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营业网点将已结清的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报“县信用社”信贷业务部,信贷业务部在6个工作日内统计汇总全县移民贴息资金明细表报县移民开发局。

(二)县移民开发局收到全县移民贴息资金明细表后,及时审核于次月10日前将贴息资金按时拨付到“县信用社”。

(三)“县信用社”收到县移民开发局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按各经办营业网点上报的贴息资金明细表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各营业网点,经办营业网点收到划拨贴息资金后通过银行转账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移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借款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审核→乡(镇、街道)审核→移民开发局审核推荐→贷款人调查、审查(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贴息申报→贷款收回。

(一)借款人到所在的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移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表格,经村委会(社区)审核签章。

(二)村委会(社区)审核签章后借款人将《移民贷款申请审批表》交乡(镇、街道)移民机构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办)研究,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三)乡(镇、街道)移民机构将经移民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移民贷款申请审批表》与其他相关贷款资料一同汇总后报县移民开发局审核。移民开发局将符合条件的借款审批表及借款人名单推荐给县农村信用联社。

(四)乡(镇、街道)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信贷员)根据《移民贷款申请审批表》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负债及还款记录和其他与个人信用相关的记录,对同意受理的客户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必须坚持不少于两人调查的原则,履行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入户了解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提出调查意见上报贷款审查人。

(五)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贷款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移民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应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贷款的,要明确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和提款前提条件等,同时对贷款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经营网点在《移民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六)贷款审批。移民贷款审批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规定》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交贷审机构会议审议咨询,并逐级报审至有权审批(咨询)机构审批(咨询)。

(七)签订借款合同。移民贷款业务必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咨询)后,方可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全省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等)。客户经理(信贷员)负责办理对外签订信贷合同事宜。信贷合同的签订实行面签制,严格审查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确定是否为有权签约人或其有效授权人。属抵(质)押担保的,经营网点须派专人会同客户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等担保登记手续或与相关登记部门进行询证,确保担保手续真实有效,并及时将担保资料登记存档,相关权利凭证入库保管。

(八)贷款发放。营业网点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后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一)移民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应主动协调县移民开发局积极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借款人专款专用,经常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引导借款人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和发展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生产基地,走公司+基地+移民户的新路子,提高借款人的经营效益,按期

归还贷款。

(二)贷款人应督促借款人认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不能按期还款的,应按法律法规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同时造册与移民开发局沟通、协商,促成其协助催收到期贷款。

(三)借款人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利息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县移民开发局不予贴息。

(四)贷款人应建立移民贷款信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资料和整理建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贷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规范化管理。

(五)贷款收回。贷款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短期贷款到期7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贷款人应向借款人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其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经理(信贷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贷款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借款人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征得移民部门的同意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欠款不还或贷款未能展期而又未按期还款的应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抓紧清收或依法处置抵(质)押物,直至依法起诉,以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二十六条贷款形成不良还款记录的,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逐户建立移民贷款档案,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移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贷款发放资料;

(四)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

(五)借款人个人征信及其它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在发放移民贷款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与县乡两级移民单位建立交流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开展支、帮、促活动,提高成功率。

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定期统计上报辖内移民贷款业务的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上报“县信用社”信贷部门汇总后报县移民开发局。

第三十条移民贷款的客户信息、运作流程、数据处理、风险预警等资料应及时录入系统管理。

第八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移民贷款业务实行责任制管理。贷款人自主审贷、自担风险,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县移民开发局和“县信用社”协商确定的移民贷款计划,下达移民贷款发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贷款催收面指标,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量化到机构、个人,明确责任,按期进行业务检查、并按绩效、实行工效挂钩考核。

第三十二条原则上移民贷款的催收面应达到100%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8%。若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98%的信用社停止办理该业务。

第三十三条在移民贷款工作中,县联社对成效突出的经营机构给予奖励;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成绩突出的信贷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按等级管理的规定晋升相应的信贷员等级。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考核中移民贷款工作业绩较差的信贷员,要降低其信贷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三十五条信贷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不给予办理移民贷款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三)超贷款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对借款人吃、拿、卡、要的;

(六)编造移民贷款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县移民开发局、“县信用社”负责对辖属机构移民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移民贷款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品牌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升移民贷款品牌效应。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沾益县移民开发局、“县信用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