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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区政府办
  • 沾区政办发〔2017〕82号
  • 2017-06-02 11:08

沾区政办发〔2017〕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沾益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沾益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6〕151号)精神,结合沾益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受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和复杂地形地貌的影响,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蓄水工程建设投入不足、建设滞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短缺,工程性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对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

通过加快推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合理核算供水成本,探索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的价格政策。

(三)改革原则

一是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二是促进水价改革与水利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核定用水价格,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

三是统一政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改革目标、责任与权利统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四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

(一)资产划分和成本核算。做好资产划分和成本测算工作,夯实水价改革基础。为保证成本测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水利资产,明确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界限,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资产评估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按照小型水库4万元,中型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5万元,小型工程3万元标准执行。

(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沾区政办发〔2017〕81号),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

(三)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的因素,合理制定各类作物水价形成机制、丰枯水价机制,探索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农供水价格按照生活、工业、水力发电和其他用途进行分类定价,探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居民用水水价联动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3倍核定。

1.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水价。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适当盈利水平;农业水价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进行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2.制定非农用水供水价格。非农用水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溉或其他兴利目的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0.8%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1.6%—2.4%核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实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

3.逐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的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在用水效率低、用水矛盾突出的地方,以及农村土地已流转、种植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的灌区,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在具备精准计量条件下,逐步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加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提高用水效率。超定额用水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超定额用水10%—30%(含)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用水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四)创新水价定价机制。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区发改部门制定。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五)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地下水资源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类征收标准执行。

(六)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五年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

(七)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渠道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成果显著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补。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的指导。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监管。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按照省、市、区有关部署,并结合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抓紧制定本乡(镇、街道)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方法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于2017年6月底前报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备案。区发改局、区水务局要加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合理分摊投资成本,严格审核定员标准和营业、管理费用,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三)对农村特困家庭、低保户水费实行减免。水价调整后,考虑到困难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要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产用水,用水在定额以内,实收水费按计量水价的20%以上进行减免。

(四)加大水价改革宣传工作力度。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形式,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对水价改革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积极支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经费投入,为水价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经费按水利工程的不同功能类型筹措,经费主要用于完善水价成本构成、开展资产价格重估认定、水价成本测算、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宣传等工作。其中,公益性的资产价值重估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经营性的资产价值重估费用由经营收入弥补;水价宣传、成本测算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等费用由区级财政进行适当补助;为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所需的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