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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区政府办
  • 沾区政办发〔2018〕72号
  • 2018-05-18 10:57

沾区政办发〔201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病死畜禽处置,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总体要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属地管理、适当补助”的原则,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确保不发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大事件,严防病死畜禽流向餐桌,防止动物疫情传播,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沾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沾政办发〔2016〕27号)、《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沾区政办发〔2017〕159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包括畜禽养殖、运输、屠宰、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是指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其他有病害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区畜牧兽医局具体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置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过程中病死畜禽进行收集、暂存,转运到沾益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第五条存栏1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按要求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数量,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在2020年底前,按要求建设1-2个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对不具备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病死畜禽进行收集贮存,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必须具备冷藏、通水、通电、消毒、监控等条件。

第六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组建病死畜禽收集队伍,加强收集人员管理,落实工作补助经费,负责收运辖区内病死畜禽到暂存点。

第七条沾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各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暂存点的管理和营运,组建专业收集队伍,配备专业运输工具,统一收运各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暂存点的病死畜禽,集中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畜禽屠宰场、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当及时通知收集人员上门或主动送至收集(暂存)点,24小时内无法送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低温暂存措施,并详细记录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重量)、交接人员、运输车辆和交接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还要留存交接过程影像资料。畜牧兽医部门、保险机构,应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现场联合核查,核实防疫情况,查找死因,登记病死畜禽数量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程档案管理,建立完善台账,认真填写《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入库登记表》、《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移交凭证》、《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副产品出库登记表》、《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消毒记录表》,真实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及附产品流向等信息,严禁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当填写《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申报单》,提前5天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申报后,安排专人到现场察看,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下达《沾益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方可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进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全面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奖补政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病死猪,财政按每头80元标准进行补助;散养户自行送到各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给予每头20元奖励;散养户电话申报的,每头奖励10元;建立冷库的规模养殖场每头补助10元。

第十一条延伸补助范围。沾益区将生猪之外的病死畜禽纳入补助申报范围。补助折算标准以饲养标准的家畜单位折算方法计算,具体以产肉量为标准的折算(成年)比例折算成猪单位后执行,牲畜单位数的换算方法(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1头黄牛=3.3个猪单位,1匹马=2.6个猪单位,1头水牛=4.3个猪单位,1匹骡=3.3个猪单位,1只山羊=0.7个猪单位,1头驴=2个猪单位,1只绵羊=0.8个猪单位,1只兔=0.08个猪单位,1只鸡=0.03个猪单位。折算途径,在病死畜禽移交到收集点(冷库)过程中折算为猪单位。

第十二条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每月月底及时向区畜牧兽医局报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报表,区畜牧兽医局认真核实,及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第十三条加强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管理。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驶离暂存点和无害化处理厂前应当对车轮以及车厢外部进行清洗和消毒;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当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卸载病死畜禽后,应当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区畜牧兽医局派员定期到散养户、养殖场(小区)、畜禽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等实施监管,指导和督促做好收集、处理、消毒、人员防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区畜牧兽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对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者、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区畜牧兽医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死畜禽或病害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三)隔离、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违规的病死畜禽、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和处理产物等。

第十七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无害化处理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置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为两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每年底将对各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以及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等工作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强化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沾益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