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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区政府办
  • 沾区政发〔2020〕23号
  • 2020-07-24 10:55


沾区政发〔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

为完善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85号)和《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曲靖市沾益区委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沾发〔201920号)要求,结合沾益区实际,制定《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严格落实“先保后征”,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沾益区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被征地农民。

  四、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沾益区户籍人口(本方案统称被征地农民)。

(二)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3.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而失地少地的人员;

4.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人员;

5.现役军人、转业军官;

6.服刑期间的人员;

7.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五、对象认定

(一)本方案实施前持有《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登记证》的人员。

(二)本方案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认定身份: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被征地农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送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分局复核后,由村(居)民小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组织被征地农民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曲靖市沾益区被征地农民登记证》。被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耕地,户人均耕地面积为0.3亩及其以上的不予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经认定后,新增家庭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六、保障方式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15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16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已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缴费补助。

七、补助标准

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每人每年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补助标准可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八、补助办法

本方案实施前,未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三)缴费补助办理

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后,经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支付其本人。区财政局应当保障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九、政策衔接

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暂按《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原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已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缴费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办理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只退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及利息),终止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不再按照《沾益县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

十、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区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征缴,并缴入财政专户,作为政府补助资金来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二)风险准备金

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区级纯收益5%的标准按年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区财政局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不足。

十一、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区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部门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基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曲靖市沾益区被征地农民登记证》由区人社局统一印制。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征缴,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等工作。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资金划拨等工作,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将《曲靖市沾益区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制证等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均耕地面积情况。

区税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纠正挤占挪用、贪污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对象认定、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过程中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宣传、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把关等工作。

十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纪委监委、政府办、人社、自然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农业农村、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开展。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对照职能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工作落实见效。

(二)加大财政投入。要积极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严格资金监管。区财政局要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十五、本方案由沾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