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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益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区政府办
  • 沾区政办发〔2018〕113号
  • 2018-05-28 10:30

沾区政办发〔2018〕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沾益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益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沾益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沾政办发〔2009〕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除林地外的园地、草地、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农业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工作。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工作。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仲裁。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遵循平等依法、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二)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三)坚持“三不得”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优先权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收集流转信息。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或村服务点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或村服务点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农户也可委托发包方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二)发布流转信息。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账。要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将收集到的流转信息通过广播、报刊、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并将土地流转信息每月上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三)双方对接洽谈。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进行协商洽谈。(四)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沾益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合同一式四份,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做好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进行纠正。(五)鉴证流转合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六)办理流转登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七)资料归档保管。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八)监督履行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式;(十一)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十二)签约日期。

 第十条在农村土地转包、出租、入股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土地归还原承包方耕种。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省、市实施的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等强农惠农政策的享受,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自职责如下:(一)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开发信息网络平台,对需要流转的土地进行挂牌交易和实行网上交易。受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申请备案并做好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职责:负责本乡(镇、街道)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可以上传县级土地流转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在乡(镇、街道)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需程序。负责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负责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鉴证服务。负责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开展其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三)村级土地流转服务办公室职责: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向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时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流转时,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组织土地流出方村(社)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拟经营的项目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沾益区辖区所有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全部实行审核备案制。根据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所在村、组审核把关,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查审核备案;租赁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由所在村、组审核把关,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复审后,由区农业局会同政研室、国土、市场监管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再一次复审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租赁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至500亩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后,向区农业局备案;租赁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由区农业局备案后,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租赁面积达到2000亩及以上的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各级审查审核时限不得超过接受申请或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全区流转土地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主体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租地企业(组织)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项目审核内容包括: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所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租赁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审查审核资料包括:企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

 第十六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应当向发包方申请,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后七日内答复。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情况。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备案中,发现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显失公平的,应当建议流转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依法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对通过流转获得成片“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或参股联营权利。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先支持。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与民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实施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鼓励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下乡流转土地,开发高效农业项目。引进全省乃至全国农业前沿项目的,政府将给予奖励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流转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由人民法院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认定。(一)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二)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流转的;(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六)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七)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一)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违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五)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六)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受让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让方对流转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破坏耕作层的,发包方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流转双方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曲靖市沾益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

防范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及曲农〔2017〕66号《关于印发曲靖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发展现代种养业,防止“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和工商资本投资者权益,充分调动农民流转农地和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对象

凡在我区范围内,通过租赁农户家庭承包地投入一定资本的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被列入监管对象。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不能强加干预。

(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优先接纳当地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围绕具有本地特色的蔬菜、果品、花卉、苗木、旅游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地”发包给工商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批准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六)工商资本可以通过租赁、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参照沾益区《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订流转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土地农业用途、流转价格、预付金、土地复垦保证金、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绘制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标明各农户承包地位置并标注地界。土地流转合同及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要同时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土地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方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三、审核程序

(七)资格准入制。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应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及农业相关产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资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具有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具备风险防范和市场波动应对能力,经营项目要符合沾益区区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八)规模限定制。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首次租赁农地面积不得超过1000亩,确需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且经营业绩良好的,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分级审查备案制。根据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查审核备案;租赁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农业局会同政研室、国土、市场监管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复审。租赁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至500亩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后,向区农业局备案;租赁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由区农业局备案后,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租赁面积达到2000亩及以上的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各级审查审核时限不得超过接受申请或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

(十)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主体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租地企业(组织)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项目审核内容包括: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所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租赁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审查审核资料包括:企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

四、监管措施

(十一)流转鉴证制度。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经办)公开进行。凡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每个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没有农户书面委托书,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租。

(十二)耕地保护制度。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履行养护耕地、保护农田基础设施的责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

(十三)用途监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确需建设农业看护房、饲料库、储藏间等配套设施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十四)租金预付制度。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向出租土地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全年土地流转预付租金,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合同应明确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缴纳全年土地流转租金。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租金或约定浮动比率。

(十五)租赁退出制度。对未经承包农户同意转租的,弃耕撂荒超过一年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

五、违规监管

(十六)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国土、环保、农业等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七)对弃耕撂荒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并督促恢复耕种或者引导、帮助其流转;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政策、合同约定给农户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六、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区、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区农业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服务和纠纷调处工作,搞好法律政策宣传、完善相关流转资料、协调解决纠纷等功能,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区综合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登记(备案)信息。

(二十二)区委政研室、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七、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