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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 沾益区民政局
  • 2022-10-13 11:24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 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 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 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 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 患;(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 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 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 2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 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 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 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 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 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 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 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 3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 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 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 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 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 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 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 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 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 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 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 4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 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 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 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 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 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 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 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 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 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 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 所; - 5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 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 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 车通道;(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 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 施设备。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 10 张以 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 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 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 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 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 执行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 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 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 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 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 患;(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 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 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 2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 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 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 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 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 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 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 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 3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 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 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 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 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 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 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 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 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 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 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 4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 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 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 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 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 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 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 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 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 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 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 所; - 5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 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 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 车通道;(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 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 施设备。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 10 张以 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 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 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 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 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 执行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 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 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 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 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 患;(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 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 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 2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 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 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 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 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 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 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 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 3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 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 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 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 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 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 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 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 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 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 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 4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 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 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 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 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 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 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 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 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 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 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 所; - 5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 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 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 车通道;(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 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 施设备。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 10 张以 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 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 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 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 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 执行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 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 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 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 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 患;(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 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 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 2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 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 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 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 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 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 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 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 3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 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 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 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 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 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 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 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 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 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 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 4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 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 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 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 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 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 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 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 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 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 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 所; - 5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 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 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 车通道;(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 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 施设备。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 10 张以 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 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 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 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 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