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9月14日至15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公示

  •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21-10-18 11:26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9月14日至15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公示

2021年9月14日至1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曲靖监察分局、大理分局、云南省能源局联合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月度监察计划对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开展防溃水溃砂、水害防治、顶板管理专项监察执法检查,发现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存在以下5条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违法违规情况和处罚情况公示如下:

一、安全违法违规情况

1. 煤矿编制的《回风斜井(老主斜井)改扩作业规程》中规定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大于1.2m,现场检查时右帮永久支护距迎头15m、左帮永久支护距迎头面5m;

2. 煤矿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考核标准;

3. 煤矿编制的《回风斜井(老主斜井)改扩作业规程》《+1690m区段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均规定不使用临时支护;

4. 煤矿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矿长蔡建芳2021年8月份实际下井带班天数为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1日两天,没按每周内下井;

5. +1690m水平区段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使用的耙装机未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只安装一侧等。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第七款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第4条”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第5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情况

针对“第1条违法事实”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条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条违法事实”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条违法事实”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5条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第1条违法事实”给予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针对“第2条违法事实”给予煤矿“罚款人民币貮万伍仟元整(¥25,000.00)”;针对“第3条违法事实”,给予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针对“第4条违法事实”,给予煤矿“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给予煤矿矿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针对“第5条违法事实”,给予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总计给予煤矿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

如对上述违法违规建设事实及处罚裁量有异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874-3164662。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