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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公示

  • 沾益区人民政府
  • 2021-08-06 11:16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公示

根据2021年6月24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存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违法违规情况和处罚情况公示如下:

一、安全违法违规情况

1.原主斜井+1820m井底车场未设置挡车栏;新建主斜井为倾角22°的井巷,巷道内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井口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挡车拦;检修作业点上方未设置跑车防护装置;

2.+1820m水泵房外分风地点未测风;

3.+1690m消防器材库未设置专用消防车;

4.新建主斜井检修作业点的WY-120/55L型煤矿用挖掘式装载机未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经核对入井员名单与岗前培训成绩单、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发现:2021年6月1日早班入井作业人员杨玉伟、范二根、王加福3人,2021年6月15日中班入井作业人员代玉成、许国强、罗伦3人,2021年6月15日夜班入井作业人员吕加梁、梁泽浩2人,2021年6月24日早班入井作业人员杨玉伟、刘围青、范二根3人均未进行岗前培训。

二、行政处罚情况

针对“第1条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第2条违法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第3条违法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第4条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第5条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责令曲靖市沾益区兴乐煤业有限公司播乐煤矿限期完成整改,并处予人民币¥105,000.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所有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缴纳。

如对上述违法违规建设事实及处罚裁量有异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874-3164662。

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