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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酒惹的祸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7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3015

都是酒惹的祸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当下绝大多数公民普遍的共识。但现实生活中,就有极少部分人偏不信这个“邪”。前不久西平一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又因喝酒开车,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例回放】

胡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42岁,沾益播乐人,居住在西平辖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126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5个月,矫正期限2021127日至202256

法律文书生效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曲靖市沾益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入矫登记手续,由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履行矫正义务,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未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训诫、警告等处罚。但该对象严于律己,放松矫正改造抱着侥幸心理,2022126日再次饮酒(血液酒精含量检测:37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公安民警查获,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七百元处罚。公安机关及时将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胡某某的违法证据。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胡某某的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理应受到惩罚,追究其法律责任。2022317日,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胡某某缓刑建议和逮捕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文书,同时将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胡某某缓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2022325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胡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拘役2个月。

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将执行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胡某某行政拘留期满的当日,就被公安机关从拘留所转看守所执行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