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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6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3122

欺骗的后果

社区矫正对象某某在社区矫正监管期间编造虚假信息,蒙蔽矫正工作人员,逃避矫正监管,造成脱管超过规定期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受到法律应有制裁和惩罚

【案件回放】

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34河南省沁阳市住沾益区花山街道湖滨社区(属流动人口)。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21923日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2021109日至202248

法律文书生效后卞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到曲靖市沾益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20211025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因疫情防控推迟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矫正日常监管。报到后,参加了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并每天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发送其在有机硅项目工地(在花山辖区)的位置信息(手机截屏)】202111月,该矫正对象未参加司法所安排的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递交思想汇报等材料,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其谎称加班、上夜班等事由,请求事后补学和推迟递交材料,但其每天报告的“位置”仍是有机硅项目工地。工作人员考虑不给其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也没在意,默许其事后补学和缓交材料。至202112中旬,恢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通”微信小程序位置打卡功能,工作人员要求其“在矫通”打卡报告位置时,才发现其已离开居住地,在甘肃省金塔县境内。工作人员多次催其返回居住地接收社区矫正,并告知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但其谎称疫情被隔离,拒不返回。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组织了查找,并收集、调取了卞某某的违法证据。经查实,其入矫后的第十天即从2021114日起就买高铁票、飞机票等到广西南宁北海、陕西西安咸阳甘肃兰州金塔等地活动,202215日离开居住地长达2个月上述事实有卞某某核查信息、司法所查找记录、监管材料等证据证实。202215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认为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理应受到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了撤销卞某某缓刑建议和逮捕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文书,同时将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卞某某缓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2022124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卞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拘役3个月。

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将有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开展了对卞某某的追捕工作。20223月中旬,卞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进行疫情隔离。其隔离期间所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违法后果)。待隔离结束,再转至看守所执行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