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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同饮者死亡,共同饮酒人需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8-19 10:45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次数:3968

以案释法(三):喝酒后同饮者死亡,共同饮酒人需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况:好友五人一起喝酒,其中一人因饮酒出现醉酒状态,其中两位好友将醉酒者送至门口便离开。次日,醉酒者在家中死亡,死者父母将其余四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酒后四被告未对死者完全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四被告向死者父母赔偿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通常情况下,饮酒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是由饮酒者自担风险,但以下四种情形,同饮劝酒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强迫性劝酒,言语刺激。例如:不喝不够朋友;行为上进行诱导,故意灌酒;不顾及对方的意识状态依旧劝酒。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例如:对方身体本身就患有疾病不能饮酒或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等情形。第三,饮酒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进行合理安置或者妥善照顾。一是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饮酒者酒后进行驾车等危险行为,同饮者没有对其进行劝阻。

案件分析:在中国农村,饮酒文化源远流长,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但应注意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享受聚会的愉悦,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