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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安监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11 10: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131

 

曲靖市沾益区安监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各承办科室、大队在事项办理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承办事项超过办理时限且不报告说明理由的;

2.对跨科室、大队事项,被指定的牵头科室、大队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协办科室、大队不接受、不配合协调,导致逾期办理或过期未办理的;

3.对因工作不认真、交接不清楚等人为原因造成承办事项逾期办理或过期未办理的;

4.对承办事项,在回复时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属于职能范围内推诿扯皮,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5.对转办、督办件不认真办理、马虎应付,被退查的,回复情况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妥善处理,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公,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8.因失密、泄密致使反映问题的服务对象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9.其他需要给予问责的情形。

第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