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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区气象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4 16:53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 作者:沾益区气象局 浏览次数:407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主项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改革举措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42004

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 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将审

批时

限由

10

个工

作日

压减

5

个工

作日

10

5

42004

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 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云南省气象条例》(1998年7月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将审

批时

限由

10

个工

作日

压减

5

个工

作日

10

5

42011

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有关部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靖市沾益区气象局,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减时限

将审

批时

限由

3个工

作日

压减

1

个工

作日

条件型

其他

3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