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自然人郭飞,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2023年2月5日死亡。去世前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49号。根据现有资料显示,郭飞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在沾益区九龙新苑二期购置房产一套,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4)云0303民特2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沾益区民政局担任郭飞的遗产管理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维护被继承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依法公平、有序处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若有郭飞的继承人对沾益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可准备好有权作为继承人的相关材料(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存在证明等)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相关各方均应向本遗产管理人申报(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一)与被继承人郭飞遗产相关的权利方。
1.持有被继承人遗嘱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声明,并提供遗嘱等资料。
2.持有与被继承人有关的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等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声明,并提供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等。
3.郭飞的债权人等,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本遗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4.其他享有被继承人郭飞遗产权利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与被继承人郭飞遗产相关的义务方。
1.被继承人郭飞的债务人,请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申报所欠郭飞的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据。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履行。
2.被继承人遗产的任何义务人,均应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履行。
(三)任何遗产之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均应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遗产出租、转卖、出售等处分行为。
2.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
3.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状及减损价值的行为。
4.其他造成遗产价值贬损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
1.与被继承人郭飞遗产相关的权利方,未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声明)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遗产管理人将对核查后的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处理。对未按时申报相关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将不再予以考虑。
2.与被继承人郭飞遗产相关的义务方,未在公告期限内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声明)的,逾期,本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向被继承人郭飞的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
本公告的期限为发布之日起90天,需提交材料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可邮寄至沾益区民政局(邮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湖西路11号,联系电话:0874-3055068)。
特此公告。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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