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6 10:2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7860
盘江司法所“为群众办实事”刻不容缓 急群众所急5小时化解纠纷获群众点赞
在沾益区司法局开展的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中,盘江司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为群众办实事”扎实有效。于4月19日在5小时内把一件纠纷从受理、调解处理到履行协议完毕,快速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好评。
2021年3月30日,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D9Y661号小型汽车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Y136路段与解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解某某住院治疗4天。本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5303284202180014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做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徐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解某某负次要责任。为此,双方当事人就该责任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当事人于4月19日中午11点半到盘江司法所申请盘江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盘江司法所、盘江调解委员会人员当即受理了纠纷,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告知当事人到交警队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补齐其他材料。下午3点30分,双方当事人带着材料到盘江调委会参加调解。
盘江司法所组织调解人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平等协商原则,组织双方协商。经一个多小时的化解工作,双方在确知己方权利义务的条件下,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内容:
一、徐某某自愿承担因本次事故致解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合计5102.85元(伍仟壹佰零贰元捌角伍分),该笔费用含因此事故致解某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合计:3102.85元整),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000元整),除先期垫付的3102.85元医疗费外,徐某某一次性赔偿解某某2000(贰仟元整);
二、协议签订后解某某如需要复查、静养等产生的就医就诊、交通等,由解某某自行安排,费用自行承担。
三、此次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双方自行修理,费用自行承担。四、当事人解某某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徐某某办理此事故相关的理赔程序。五、徐某某放弃向解某某提出任何追索权,解某某不再就本案向徐某某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权。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当即履行,一次性付清协议款项。至此,这起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盘江司法所人员在组织调委会调解人民纠纷过程中,急群众所急,5小时内把纠纷处理完毕,为群众节约了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得到群众的好评。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 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