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曲靖市沾益区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 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08-27 10:35 来源: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作者: 浏览次数:1450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检索主题词: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7日,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云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的编号为:YCHD2209408的水质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2022年9月29日,云南省云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某学校采集的末梢水及游离氯制剂、菌落总数、总大肠菌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调查与处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小康社会健康中国的建设,生活饮用水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居民的重视,对水质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卫生监督执法的责任越来越重,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供应生活饮用水案件也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本案执行后,重点放在了饮用水不符合标准改进的措施上,在罚款得到执行后,执法人员一直紧盯供水单位的整改进度,多次督促,使供水单位水质达到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