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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沾益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将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建立健全公平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沾益区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投资促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各政策制定机关对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部门或主要起草部门作为审查主体,其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作为审查主体,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审查主体。政府规章和区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提请审议。各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内设机构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审查方式各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流程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以备查阅;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四)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有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治本之策,对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等要求,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调整充实沾益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建立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五个部门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其他行政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等部门为成员的沾益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同步建立健全公平审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稳妥推进。

(三)及时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对于 2017年以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增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政策起草机关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于201910月底前完成审查清理。对于 2017年以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存量),由各政策起草机关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所有涉及市场体系建设公平竞争的有关文件,都要进行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政策制定机关于每年1210日前评估总结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尊重市场规则,严格政府守信。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尊重市场规则,确保政府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认真履约和兑现,要办事有章、言而有信,不得随意变更、不守信用。要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让所有政府行为都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增强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效能。

(六)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反映,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进行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有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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